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招生网 >> 政策法规 >> 培训 >> 新闻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

http://www.nmzs114.com      2003-8-1      中国青年报      
国务院决定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三、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四、第九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内蒙古招生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参考,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内蒙古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内蒙古招生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内蒙古招生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谁能摘幸运星:推荐免试读研具备
考研人数逐年上涨 报考理由千奇
EMBA听课笔记----发现企业的“
2006毕业生定价:外企薪酬仅高
状元经验:学会理性考试
留加学生:我们很委屈
热点:艺术特长生如何备考
教育部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
上师大重组教育学院 师范生入学
2007年高考已提前进入状态
在美申请奖学金的程序
自考生未获学位也可自费留学
最新文章